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雷某某與于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3閱讀量:(1351)
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328民初894號
原告:雷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洛寧縣。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向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于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洛寧縣。
原告雷某某訴被告于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于某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被告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從2013年至2014年期間,我在被告于某承包的工地干木工活。木工完工后,2014年9月24經結算,被告尚欠我工資38000元,因被告不能給付。被告當日給我出具欠條一張“今欠到木工老雷工資叁萬捌仟元整(38000)2014.9.24于某”,后我多次找被告討要工資,被告一推再脫,不予支付。我只有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38000元,并承擔起訴日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2014年9月24日被告于某書寫的欠條,證明被告于某欠原告工資38000元。
被告辯稱:欠款屬實,開發商欠我工程款沒給,我已起訴并正在執行,待執行款回來后我就給他。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間,原告雷某某在被告于某承包的工地干木工活。木工完工后,2014年9月24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資38000元,被告當天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到木工老雷工資叁萬捌仟元整(38000)2014.9.24于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討要工資,被告以沒要到工程款為由一推再脫,不予支付。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38000元,并承擔起訴日至付清日止的利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勞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雷某某為被告于某承包的工程提供勞務,被告于某理應支付勞動報酬,被告于某拖欠原告雷某某勞動工資有被告于某書寫的欠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于某應當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的民事責任,原告雷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工資利息的請求,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雷某某人民幣38000元。
駁回原告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750元,減半收取375元,由被告于某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紅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華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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