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XX、王某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7閱讀量:(1766)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涿民初字第3998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
被告:王某丹,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耿振軍,河北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某某路XX號。
負責人趙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XX、王某丹、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鐵民,被告XX、王某丹的委托代理人耿振軍,被告某某財險的委托代理人葛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6月6日早晨6點20分許,被告XX駕駛牌照為冀F×××××小型轎車沿東河村村南新修的道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前方順行的我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我及三輪電動車的乘車人我的妻子梁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后我妻子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涿州市交警隊認定被告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我、梁某某無責任,后來我妻子的各項損失的賠償已經通過法律途徑得以解決。原告受傷后在保定第第二中心醫院治療,經法醫鑒定為九級傷殘。經查第二被告王某丹系司機XX的姐姐,系肇事車輛冀F×××××的小型轎車的車主。該車輛在第三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我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8807.48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XX答辯稱,被告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是XX,有其承擔責任。肇事車在保險公司有交強險及三者商業險,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賠償。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3008.25元。墊付原告車輛評估費100元,該款應由保險公司支付。
被告王某丹答辯稱,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財險答辯稱,我方通過貴院2194號民事判決書,已支付265166.19元。實際金額以判決書為準。交強險已無限額,本次事故原告損失在三者險范圍內剩余限額進行賠償。剩余限額為156818.81元。我方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超出部分及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其他意見待質證時發表。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6日6時20分許,被告XX駕駛冀F×××××小型轎車沿涿州市東河村村南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前方順行的原告王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原告王某某及電動車乘車人梁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梁某某無責任。事故車輛冀F×××××登記所有人為被告王某丹,該車在被告某某財險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3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本次交通事故中梁某某的各項損失已在(2015)涿民初字第2194號民事判決書中由被告某某財險進行了賠償,肇事車交強險已無限額,三者商業險范圍內剩余限額為156818.81元。原告在涿州市第二中心醫院住院25天,發生醫療費37199.48元,其中被告墊付12993.25元。
另查,王某某經涿州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已構成交通事故九級傷殘。骨折內固定物傷后一年需二次手術取出,費用約需9000元。
原告王某某的損失為:醫療費37199.48元,其中被告墊付12993.25元,原告自行支付了24206.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100元/天×25天);營養費1250元(50元/天×25天);誤工費:17500元(從2015年6月6日到鑒定日2015年11月2日共計150天,按月收入3500元計算);護理費2900元(事發前三個月平均工資3480元,日工資116元×25天),鑒定費1400元;傷殘賠償金40744元(2015年農村居民純收入10186元/年×20年×20%);精神撫慰金酌定8000元;交通費酌定1000元;車損1985元;二次手術費9000元,以上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0485.23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提供的身份證、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原告費用分類匯總清單、勞動合同、工資表、原告及護理人員王永豐誤工證明、涿州市五聯盛建材經營部營業執照、護理人員王永豐身份證復印件、交通費票據、鑒定費票據、被告王某丹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2015)涿民初字第2194號民事判決書、鑒定意見書、車損鑒定結論書、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10485.23元屬實。被告XX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行駛,與原告王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XX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某某財險處投保,被告某某財險應當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本案原告各項經濟損失數額未超剩余三者險損失范圍(剩余限額為156818.81元),故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要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墊付醫療費及評估費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10485.23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76元,由被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紅鳳
代理審判員 蘇 剛
人民陪審員 張喜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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