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7閱讀量:(1487)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681民初1937號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楊某。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郎振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鐵民、被告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某某訴稱,被告近幾年來從原告處購買煤炭尚有余款9753元未付,2016年2月21日被告給原告打了一張欠條。2016年4月19日原告因腦溢血住院治療,需要花費大額的醫(yī)療費用。為了支付醫(yī)療費,原告向被告索要該筆欠款,被告遲遲不予償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貴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購煤款9753元及逾期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被告楊某辯稱,這欠條不是給徐某某打的,是給徐永某打的,他們兩個是雙胞胎親兄弟,我之前根本沒有與徐某某打過交道,徐永某欠我水泥款,我才拉煤折款,頭兩車煤是徐永某給我送的,徐永某欠我三萬多元的水泥款,煤有多有少,我收一車煤打張收條,畢竟是還賬,后來徐永某說這煤不是他的,是他弟弟徐某某的,我與徐某某之間沒有債務(wù)糾紛。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楊某于2014年、2015年期間先后從原告徐某某處購買煤炭,并由原告徐某某雙胞胎兄弟徐永某及其侄子負責(zé)為被告運送,后經(jīng)結(jié)算尚有9753元煤款未付,楊某于2016年2月21日書寫欠條一張,載明:“欠煤款玖仟柒佰伍拾叁元(9753元)楊某2016年2月21日(倒條)”。因原告徐某某向被告楊某索要該筆煤款未果,現(xiàn)起訴來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煤款9753元及逾期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以上事實,有欠條一張、被告楊某常住人口詳細信息一份及原告徐某某、被告楊某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從原告處購買煤炭,并為原告書寫了欠條,現(xiàn)原告徐某某以該欠條為據(jù),要求被告楊某歸還煤款975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欠款當日,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利息,現(xiàn)原告主張逾期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日止,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辯稱,此欠條不是打給原告徐某某的,是打給原告徐某某雙胞胎兄弟徐永某的,這些煤是徐永某用來折抵徐永某拖欠其水泥款的,因其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提交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楊某償還原告徐某某煤款975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楊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郎振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孟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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