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白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7閱讀量:(1554)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涿民初字第1441號
原告郭某某,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房景研,河北鹿保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某,住某某市。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白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起訴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于2011年5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郭某某。我與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經常吵打。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與其弟在家里醉酒后將我打傷。被告還對我的父母進行辱罵。并且婚后發現被告有嫖娼找情人的行為,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現我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所以我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撫養婚生子,被告負擔撫養費。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起訴書中原告所說的不是事實。如果離婚的話,我要求孩子由我撫養。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11年5月17日登記結婚。原、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郭某某,現與原告一起生活。二人婚后感情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
庭審中,原告陳述婚后共同財產有雙方貸款買的一輛貨車(前四后八),以及3000元的債權。以上財產原告未在舉證期內提供證據,被告亦不認可。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結婚證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差,婚后未建立起穩固的夫妻感情。雙方經常吵架。說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現被告在外生活不固定,從有利于孩子的健XX活環境考慮,原、被告的婚生子隨原告生活比較適宜,被告適當負擔撫養費。原告主張婚后共同財產因未舉證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如能提供證據,可另案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郭某某與被告白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郭某某(20XX年XX月XX日生)隨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負擔撫養費2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至獨立生活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書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結婚。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彭松青
代理審判員 劉翠翠
代理審判員 趙 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書 記 員 康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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