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與郝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7閱讀量:(1401)
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民初字第461號
原告梁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秘穎,系河北紅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景峰,系河北雁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某與被告郝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振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秘穎、被告郝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某、陳景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雙方性格差異較大,為家庭瑣事經常吵架。尤其是在原告懷孕后,被告對原告不予關心,并經常與原告爭吵,原告為此動了胎氣,導致流產,現身體非常虛弱。被告及其家人對原告的漠不關心致使原告無法再繼續與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自2015年3月原告便回娘家與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被告郝某辯稱,原、被告還有和好的可能,所以不同意離婚。原、被告都是一個村的,離的也不遠,婚前比較了解。2015年3月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后分居至今。原告流產的事情沒有通知被告,被告郝某不知情。
經審理查明,原告梁某與被告郝某經人介紹于××××年××月XX日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不久原告懷孕。2015年3月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原告遂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原告梁某妊娠終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結婚證、被告郝某提交的超聲檢查報告單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具有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期間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現原告梁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請求與被告郝某離婚,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與被告具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對原告梁某提出與被告郝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被告應珍惜雙方所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諒互讓,共同營造和諧、幸福的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梁某與被告郝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振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羅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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