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8閱讀量:(1143)
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固民一初字第1708號
原告: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王毅,安徽振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某某縣。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訴稱:我和陳某是朋友關系。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間,陳某多次以做生意缺乏周轉資金為由向我借款。2015年3月7日,我與陳某進行了結算,陳某向我借款累計420000元,同日陳某給我寫了一張420000元的借條,雙方口頭約定五日內還清。逾期后陳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我多次向陳某催要未果?,F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償還我借款本金42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1760元,合計431760元。
陳某未作答辯。
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一、張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張。擬證明:張某某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陳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張。擬證明:陳某的基本身份信息,陳某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三、金額為420000元的借條原件1張。擬證明:截止到2015年3月7日,陳某向張某某借款累計420000元。
四、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5張。擬證明:張某某通過銀行轉賬交付給陳某借款420000元,張某某已經履行出借義務。
五、固鎮縣城關鎮東風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書面證明1份。擬證明:陳某家住該居委會轄區康復巷19號,現下落不明,無法取得聯系。
經審查,張某某所舉上述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陳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張某某與陳某是朋友關系。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間,陳某多次以其做生意缺乏周轉資金為由向張某某借款。截止到2015年3月7日,陳某向張某某借款累計420000元,同日陳某給張某某寫了一張金額為420000元的借條,雙方未對還款期限和利息問題進行明確約定。張某某述稱陳某給其出具420000元借條時,雙方口頭約定五日內還清借款,逾期后陳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其多次向陳某催要未果。另查,庭審中張某某自愿放棄要求陳某支付逾期利息11760元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陳某向張某某借款420000元,并給張某某寫了借條,雙方之間由此形成的借貸關系合法明確,陳某應當依法履行還款義務。張某某與陳某未對借款期限進行明確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也不能確定,陳某可以隨時返還,張某某也可以催告陳某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張某某放棄要求陳某支付逾期利息11760元的訴訟請求,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4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76元,原告張某某負擔212元,被告陳某負擔75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成
人民陪審員 劉慶珍
人民陪審員 朱士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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