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賴某某、余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30閱讀量:(1602)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湖民初字第3977號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撫州市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唐志良,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賴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某某縣。
被告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某某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賴某某、余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范功怡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志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賴某某、余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7月5日,兩被告將址于廈門市海滄區某某花園XX幢XX房產出售給原告,收取了原告購房款9.8萬元,并承諾于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過戶,由被告賴某某給原告出具《收條》一份。然事后原告即發現該房產根本不屬于兩被告所有,即要求兩被告返還購房款,但兩被告卻從此避而不見。現原告李某某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9.8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起計至實際還款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賴某某、余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5日,賴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收條》一份,載明:“收到李某某購房款98000元位于海滄區某某花園XX幢XX房產,雙方協議于10月30日前完成過戶手續”。本院在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并未查詢到被告賴某某擁有相關房產的登記情況。庭審中,李某某主張余某某與賴某某系夫妻關系,余某某對98000元購房款應承擔共同還款義務。
另查明,余某某與賴某某于2010年10月12日登記結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李某某提供的《收條》、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協助調查函、土地房屋登記卡,以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余某某、賴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自動放棄抗辯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賴某某出具給李某某的《收條》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雙方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李某某主張訟爭房產并非賴某某、余某某所有,要求賴某某返還購房款98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起訴后賴某某仍未返還上述款項,故李某某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李某某主張余某某與賴某某系夫妻關系,余某某應共同返還本案購房款,因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余某某并不是合同相對人,故本院對李某某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賴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某購房款9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5年6月15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賴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49元,由被告賴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范功怡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馬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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