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王某某、陶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1閱讀量:(1275)
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黃商初字第1372號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毛靈見,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寧,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陶某某。
原告楊某為與被告王某某、陶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章賽紅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因原告楊某的申請,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臺黃商初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本案于同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毛靈見、江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陶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起訴稱:原、被告系同事關系。自2009年開始,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陸續向原告借款。后經多次結算,被告分別于2014年5月28日、7月23日、10月13日、11月27日、12月1日及2015年1月3日重新出具借條給原告。上述借款共計84萬元,并約定月利率1%及本季結束時本利一次性付清。兩被告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討無果。故請求判令:一、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84萬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其中20萬元自2014年5月28日起算、15萬元自2014年7月23日起算、9萬元自2014年10月13日起算、4萬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算、3萬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33萬元自2015年1月3日起算);二、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一、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794400元及前期利息456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其中20萬元自2014年5月28日起算、134400元自2014年7月23日起算、9萬元自2014年10月13日起算、4萬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算、3萬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30萬元自2015年1月3日起算);二、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向原告借款屬實,借條所載借款金額共計84萬元是對的。但其中2014年7月23日15萬元借款是由2013年7月23日的借款本金13萬元、該筆借款前期利息15600元及本案借條出具時另出借的本金4400元組成。另2015年1月3日33萬元借款是由2013年1月3日借款本金30萬元及前期利息30000元組成。故上述兩筆借款金額中包含的前期利息15600元、30000元不應再按月利率1%重復計算利息。其他借條所載的借款金額均是借款本金,且約定月利率為1%。借款時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因答辯人是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故借條出具后一年的還款期限沒有到,答辯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陶某某未作答辯。
針對被告王某某的答辯,原告楊某補充陳述稱:2014年7月23日及2015年1月3日借條確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的結算,其中分別包含了利息15600元、30000元。借款期限應為生產季,一個生產季應為兩到三個月,故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
原告楊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一、原告楊某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告王某某、陶某某戶籍證明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二、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于1986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的事實。(與原件核對無異)
三、借條六份,擬證明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借款共計84萬元并約定月利率為1%的事實。
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經被告王某某質證均無異議,借款屬實,借條也是本人出具的,款項實際交付時間可能與借條出具時間有幾天的出入,但以借條所載借款時間為準。
被告王某某、陶某某在舉證期限內,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本院依法向被告陶某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證據副本、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及開庭傳票,但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及抗辯的權利。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經被告王某某質證均無異議,且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具有證明力,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王某某、陶某某系夫妻關系,于1986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被告王某某自2009年起陸續向原告楊某借款。2014年5月28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暫借楊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月息壹分,本季生產結束時本利一次付清。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5月28日。”2014年7月23日,雙方對2013年7月23日的13萬元借款進行結算,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3萬元及前期利息15600元,同時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400元。故被告于同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條一份,載明:“暫借楊某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月息壹分,本季生產結束時本利一次付清。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7月23日。”同年10月13日、11月27日、12月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各出具借條一份,分別載明:“暫借楊某人民幣玖萬元整,月息壹分,本季生產結束時本利一次付清。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10月13日”“暫借楊某人民幣肆萬元整,月息壹分,本季生產結束時本利一次付清。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11月27日”“暫借楊某人民幣叁萬元整,月息壹分,本季生產結束時本利一次付清。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3日,雙方對2013年1月3日的30萬元借款進行結算,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及前期利息30000元,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暫借楊某人民幣叁拾叁萬元整,月息壹分,本季生產結束時本利一次付清。借款人王某某,2015年1月3日。”上述借條出具后,被告經原告催討至今未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原告遂于2015年4月29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楊某借款本金794400元及前期利息45600元,有被告王某某出具的借條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為憑,證據充分,事實清楚,雙方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成立。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月利率1%未違反國家有關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規定,應予準許。被告王某某主張按年付息,借款期限為一年,但借條中明確載明“本季生產結束時本利一次付清”,應為按季結算。被告王某某對其主張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不利后果,對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某作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期限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上述借款發生在被告王某某、陶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兩被告共同償還。綜上,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陶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7944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前期利息45600元及按本金20萬元自2014年5月28日起算、本金134400元自2014年7月23日起算、本金90000元自2014年10月13日起算、本金40000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算、本金30000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本金300000元自2015年1月3日起算,均按月利率1%計算至本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754元,減半收取637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11377元,由被告王某某、陶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12754元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在上訴期內未預交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XXXXX。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
審 判 員 章賽紅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盧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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