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臺州市椒江某某建材經營部與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816)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商初字第2077號
原告:臺州市椒江某某建材經營部。
委托代理人:何美玲、江灣,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告臺州市椒江某某建材經營部為與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立即支付貨款57370元,并賠償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經濟損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沙。2012年1月21日,雙方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沙款57370元,被告出具給原告欠條一份。后經原告催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臺州市椒江某某建材經營部貨款57370元,并賠償該款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經濟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7元(已減半),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1234元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在上訴期內未預交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七天內預交,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戶:19-90000XXXXXXXXX。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一個月內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受理。
審 判 員 胡紅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林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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