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王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6閱讀量:(1645)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吳江開民初字第1764號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學飛,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玉華,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王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學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徐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限屆滿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2013年1月20日,原告與被告王某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實際借款金額以銀行進賬單為準,借款期限為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借款利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被告徐某某同意為前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協議簽訂后,原告以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王某給付了借款130萬元。因兩被告至今分文未還,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30萬元,并支付利息暫計546000元(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1月22日暫計至2014年10月21日);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本案審理中,原告明確第一項訴請中的利息為:以本金130萬元,從2013年1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
被告王某未作答辯。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徐某某與王某、徐某某簽訂《借款協議書》一份,約定:徐某某一次性出借給王某200萬元整,借款利率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止。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王某應一次性將本息歸還給徐某某。若王某逾期未能還清本息,則王某自愿承擔尚未結清之款項按前期約定的月利率的雙倍計算,同時承擔徐某某為主張或實現本協議債權所應承擔的所有費用(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取證費以及交通住宿費用等)。徐某某自愿為王某準時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作擔保。若王某到期未能清還上述款項,則由徐某某以自身的動產與不動產按上述約定時日承擔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保證期限為合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王某在借款方處簽字并捺印,徐某某在擔保方處簽字并捺印。徐某某在《借款協議書》中各方簽名下方寫有:“備注:實際借款金額為壹佰叁拾萬元整,以銀行進賬單為準”。
2013年4月19日,王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今由借到徐某某人民幣壹佰叁拾萬元整,2013年1月25起借,茲保證于2013年4月25日前歸還,如不歸還任由徐某某起訴處理”。2013年5月6日,王某再次承諾于2013年5月25日歸還前述借款壹佰叁拾萬元,徐某某在承諾擔保人處簽名并捺印。
另查明,2013年1月22日,徐某某向王某的銀行賬戶轉款40萬元。2013年1月23日,徐某某向王某的銀行賬戶轉款40萬元。2013年1月30日,徐某某向王某的銀行賬戶轉款50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協議書》、《承諾書》、個人網上銀行跨行轉賬憑證、銀行個人業務回單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徐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相反證據,視為其對本案相應訴訟權利的放棄,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本院依據原告徐某某提供的《借款協議書》、《承諾書》以及銀行個人業務回單等證據,結合原告徐某某的當庭陳述,認定原告徐某某與被告王某之間就借款130萬元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被告王某應按《借款協議書》、《承諾書》的約定期限歸還借款130萬元,逾期不還,顯屬不當。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歸還借款本金130萬元的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借款協議書》的約定,被告王某逾期還款的,仍應按約支付利息并加計逾期利息。經本院審查,原告訴請的利息在雙方約定范圍之內,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被告徐某某在《借款協議書》的擔保人處簽名、捺印,并在《承諾書》的承諾擔保人處簽名、捺印,前述行為表明被告徐某某同意為被告王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被告王某未按約還款,原告徐某某在保證期間內向被告徐某某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徐某某應對被告王某的前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徐某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徐某某借款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300000元,從2013年1月3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徐某某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xxxxxx)。
二、被告徐某某對被告王某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414元,由被告王某、徐某某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某某(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徐某某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xxxxxx)。原告徐某某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審 判 長 劉麗鵬
人民陪審員 胡云政
人民陪審員 郗戰聯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沈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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