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容某某與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1閱讀量:(1549)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99號
原告:容某某,男,漢族,住廣東省某某市。身份證號碼:×××1417。
委托代理人:汪險峰,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湯某某,男,漢族,住某某市。身份證號碼:×××0038。
上述原告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險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湯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容某某訴稱:2013年1月16日,被告湯某某因經營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60萬元,承諾于2013年2月10日前歸還30萬元、于2013年4月20日前歸還30萬元,并因還款日期不同的原因出具了兩份借據。但是,被告未能在承諾的還款期限內向原告清償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拖延。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為基數,自2013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借條;2、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被告湯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湯某某因經營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60萬元,承諾于2013年2月10日前歸還30萬元、于2013年4月20日前歸還30萬元,并因還款日期不同的原因出具了兩份借據。但是,被告未能在承諾的還款期限內向原告清償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拖延。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為基數,自2013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湯某某向原告容某某借款人民幣60萬元的事實,有借條等證據予以證實,且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履行抗辯,本院根據當庭質證的證據予以確認。原告要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容某某借款人民幣6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3年4月21日起直至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116元、保全費352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強
人民審判員 梁敏子
人民陪審員 余敏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徐毅成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