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包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8閱讀量:(1554)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菏牡民初字第2375號
原告:包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郭愛國,山東曹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包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由審判員張斌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彭淑英、人民陪審員付長堃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包某、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愛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包某訴稱:原、被告自由戀愛,于××××年××月××日在牡丹區民政局登記結婚,被告屬再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識時間短,婚后未有共同語言,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被告經常在外喝酒,酒后無事生非,經常打罵原告,給原告身心造成一定的痛苦,已無法共同生活下去,現已分居三個月,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我堅決不同意離婚。我與原告包某系自有戀愛,婚姻基礎比較好,婚后夫妻感情進一步加深,非常恩愛,沒有出現經常吵鬧的事情,更沒有酒后生事、打罵原告的情況。我與原告包某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符合離婚條件。
經審理查明:原告包某與被告王某自由戀愛相識,雙方于××××年××月15在菏澤市牡丹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且均已經過庭審質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相識,婚前感情基礎深厚。盡管后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家庭共同生活中,加強溝通、相互理解、互相關心,以家庭利益為重,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原告包某請求離婚的證據不足,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對原告包某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包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斌
代理審判員 彭淑英
人民陪審員 付長堃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曹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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