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冷某與惠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8閱讀量:(1737)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惠陽法民一初字第575號
原告:冷某,女,漢族,19XX年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饒市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皮建彪、饒煒鑫,廣東指針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助理。
被告:惠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陽區某某鎮。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謝某某,公司員工。
原告冷某訴被告惠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長葉志光、審判員張香萍、審判員馮文娟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皮建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3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惠州市惠陽區淡水橋背村北環路的某某花園XX期XX組團XX幢XX號房原告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人民幣2000000元。然而,被告未接照合同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辦理相關的房屋預售登記手續,亦為辦理之后的房屋過戶手續。原告在知道上述情況后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并辦理預售登記手續,被告至今仍未依約履行其上述合同義務,共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原、被告簽訂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位于惠州市惠陽區某某花園XX期XX組團XX幢XX號房產在解封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到原告名下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其訴稱提供如下證據證明:
1、身份證;2、工商機讀資料;3、樓宇認購書;4、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5、購房發票、收款收據;6、收樓驗房確認書、承諾書;7、鑰匙托管聲明、物業管理費確認單;8、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9、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
被告未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對上述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將根據上述已確認的證據,結合原被告的質證意見、庭審筆錄等進行綜合予以認定,并將采信的證據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簽訂《樓宇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內包含補充協議),該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涉案房屋,對原告所購買的樓房、房屋價款、交房日期、違約條款等進行約定(具體房號、約定的總價款詳見列表),其中第九條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過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房價款萬分之1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18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1的違約金”、第十五條約定“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3項處理:3、買受人自愿委托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證。從逾期之日起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購買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賠償金”、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惠陽區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被告亦出具相應的售房款發票,原告于2013年6月6日收樓,可是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進行產權過戶,現涉案房屋已被查封,故原告向本院起訴訴請被告辦理產權過戶。
列表如下:
原告花園房號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約定總價款、交樓日期實際已支付的房款有無被查封、網簽冷某某某花園XX期XX組團2013年3月30日總房價款為2000000元;2013年3月30日已全部支付無網簽,已查封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原告已經依約支付全部樓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為原告辦理產權過戶,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責任,現涉案房屋已被查封,因此原告訴請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有效以及解除查封后被告為原告辦理過戶手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應同時負擔相關辦證費用(具體的數額則按相關的部門的要求為準)。
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利,按缺席論處。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惠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涉案房屋某某花園XX期XX組團某房解除查封后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原告冷某名下。
本案訴訟費22800元,由被告惠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葉志光
審判員 張香萍
審判員 馮文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佘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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