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庫爾勒市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9閱讀量:(1718)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庫民初字第3781號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向紀全,新疆紀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庫爾勒市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筑安裝公司)
住所地:庫爾勒市新華路某某花園XX號。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復光,新疆君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某某建筑安裝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林進依法獨任審理,于2014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向紀全、被告某某建筑安裝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陳復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2年4月10日,原告應聘至被告某某建筑安裝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工作,包括在公交公司、包頭胡農場學校、庫爾勒市阿瓦提鄉人民政府等工地工作。2012年9月8日上午,原告在阿瓦提鄉人民政府處對鄉政府辦公大樓從事外墻保溫工作一個多小時后,又被被告安排在庫爾勒市新飛機場西北角的一處工地做外墻保溫,因腳下的架子踏板斷掉而摔下致傷。后被送往273醫院救治。原告與被告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為此向庫爾勒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該委員會作出庫勞仲案字(2014)第25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原告與被告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時間訴諸法院,請求依法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被告某某建筑安裝公司辯稱,被告從來沒有聘用過原告,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原告張某某在工作中受傷,后被送往273醫院救治。
原告以要求確認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由,向庫爾勒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該委作出庫勞仲案字(2014)第25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庫爾勒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庫勞仲案字(2014)第254號仲裁裁決書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張某某主張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則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原告當庭未提供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確認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庫爾勒市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庫爾勒市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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