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廖某某訴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9閱讀量:(1699)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輪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輪民初字第291號
原告:廖某某,男,漢族,19XX年出生,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劉園園,新疆迪那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19XX年出生,農民。
委托代理人:沈玲利,新疆君和信(輪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廖某某訴被告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春風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園園,被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玲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廖某某訴稱:2013年3月31日被告吳某某因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條,承諾于2014年1月5日還清,時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借款,被告均予以拒絕,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害,故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時返還原告的30000元的借款;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吳某某辯稱:借款的30000元不認可,實際上這30000元被告沒有拿到現金,借款是不存在的,欠條是2012年3月份由原告、被告、其他賭友賭博產生的賭博款,原告是做賣煤生意的,還開了棋牌室,讓其他人參與賭博。3月份有十幾人賭博,賭資高達十幾萬,被告輸了7萬多元,被告陸續償還賭資4萬余元,被告也是無知的情況下認為賭資是欠原告的錢,原告多次逼迫被告償還賭資,被告在無奈的情況下出具欠條,希望法庭根據出示的證據公正判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供欠條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30000元,并約定了還款日期為2014年1月5日。
被告對該證據合法性不認可,賭博產生的賭資是違法的,違法達成的欠條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被告吳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證人劉某某、馮某某的證言各一份,證明30000元欠款是賭博產生的賭資。
2、錄音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的30000元是2012年賭博所欠的賭資,原告沒有直接否認被告說30000元是賭資,便是默認這筆錢是賭資。
原告對證據1不認可,證人劉某某不能證明欠款是賭資,證人不清楚原、被告的借貸關系,不能證明30000元是賭資。對證人馮某某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認可,在法官發問之前證人便說是2012年的欠款,說明被告和證人在庭前溝通過,證人應當對親眼所見的事實進行陳述,再者證人也不清楚被告欠原告多少錢。對證據2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問題不認可。被告昨天找我們說要調解處理,原告一直沒有說這就是賭資,欠款是有欠條證明的。
本院對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確認。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和原、被告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3年3月31日被告吳某某向原告廖某某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約定此欠款于2014年1月5日還清。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利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吳某某欠原告廖某某30000元的債務應當予以清償。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0000元的訴請,有欠條在卷證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辯稱欠款是賭資的主張,因證人劉某某、馮某某均不能證實30000元欠款系賭博后直接產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被告出示的錄音,因錄音模糊不清,且原告并沒有承認30000元是賭資,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廖某某欠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吳某某承擔;另一半275元退還給原告廖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春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郭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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