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與楊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24閱讀量:(1612)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南民初(一)字第1026號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向潤秀,廣西正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
原告何某訴被告楊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潤秀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甲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柳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下女兒楊某乙,由于婚前沒有充分了解,且女方未婚懷孕,為了孩子,于是與被告匆忙登記結婚。婚后被告沒有盡到一個做丈夫做父親的義務,經常因為瑣事與原告發生爭吵,且經常不歸家,原告實在沒有辦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原告于2012年4月曾起訴至貴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貴院(2012)南民初(一)字第634號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時至今日,原告已有多年未見被告,夫妻感情現已徹底破裂,毫無和好可能,維持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女兒楊某乙一直與原告生活,而被告極少關心和照顧女兒的生活,為有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費》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要求判決: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楊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楊某乙撫養費1000元,至獨立生活為止。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1、戶籍登記證明原件一份;2、結婚登記申請書原件一份;3、(2012)南民初一字第634號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原件一份。
原告當庭提交了楊某乙出具的證明一份。
被告楊某甲未進行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楊某乙出具的證明屬證人證言,而楊某乙未出庭接受質詢,其真實性有瑕疵,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其來源合法、真實客觀、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均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楊某乙。2012年4月18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為此作出(2012)南民初(一)字第6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何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后原告又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訴,要求判決: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楊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楊某乙撫養費1000元,至獨立生活為止。庭審中,原告稱其與被告于2008年起分居至今,一直未有聯系,雙方共同生育的女兒楊雯靚某,并稱無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要求法院分割。經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柳南區十一冶社區居委會詢問關于楊某甲的居住情況,該居委會答復稱,被告現已不居住在柳南區柳太路二區十一冶一公司平房4棟2單元5號。經本院向被告父親詢問,其父親稱現已聯系不到被告,被告與原告長期分居至今。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是以感情為基礎的,現原、被告雙方長期未有聯系,互不溝通,亦未相互扶助,原告兩次向本院起訴離婚,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及目前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對于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本院酌情支持6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七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何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兒楊某乙(19XX年XX月XX日出生)跟隨原告何某生活,被告楊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三、駁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700元,共計10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何某與被告楊某甲各負擔500元。
上述應履行義務,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09;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處)。逾期不交且不交也不提起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左 荷
人民陪審員 楊 玲
人民陪審員 黃柳明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戴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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