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莊某某訴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24閱讀量:(1193)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北民一初字第1260號
原告莊某某,柳州市橡膠廠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進杰,廣西金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個體戶。
原告莊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審判員沈桐生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林文姣、杜舟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開審理本案,書記員王薇薇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某某訴稱:被告王某某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于2012年7月20日向原告莊某某借款35000元,并書寫了一張“欠條”。被告于2012年11月3日和28日分兩次每次還款5000元,共計還款10000元,尚欠25000元未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睬,甚至不接原告的電話,因此成訟。原告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現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歸還借款2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莊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
1、欠條,證明王某某在2012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且雙方為公民合法借貸關系,被告王某某已經還了兩次款,一次5000元,兩次一共還了10000元,是通過銀行轉賬還的,因為時間太久了,無法打印明細清單。
2、字條,證明被告向原告書寫的住址以及身份信息。
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或書面答辯意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放棄質證的權利。
本院認為,以上證據均提供原件核對無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參考依據。
綜合原告的陳述及舉證情況,本院確認以下事實:被告王某某系原告莊某某女兒的同學,2012年7月20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了一張欠條給原告收執,欠條言明“本人王某某欠莊某某人民幣叁萬伍仟元整(¥35000)”。經原告多次催要還款,被告僅于2012年11月3日與2012年11月28日歸還了原告共計10000元,尚欠25000元未歸還,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如上請求。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莊某某借款35000元,有欠條為憑,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某某于訴前歸還了原告莊某某10000元,應予扣除,故被告王某某仍需歸還原告借款250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歸還原告莊某某25000元。
案件受理費425元,公告費700元,合計11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沈桐生
人民陪審員 林文姣
人民陪審員 杜 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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