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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相民一初字第00371號
原告: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經(jīng)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
原告:王某1,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經(jīng)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區(qū)。(與趙某某系母女關系)
原告:王某2,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系王某1祖父)
原告: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系王某2之妻)
上列王某1、王某2、吳某某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明君,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被告:陳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
被告:淮北市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陳某、淮北市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明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陳某、某某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訴稱:2010年9月4日,黃某某以每月1.2萬元的利息向王保平借款40萬元,承諾使用期為6個月,并用某某公司位于某路**號門面房作抵押,借款到期后,黃某某無款給付。2011年1月12日,黃某某又向王保平借款34.8萬元,至今沒有給付。2011年1月19日,黃某某再次向王保平借款16.5萬元,后也未能償還。2011年9月25日,黃某某再一次向其借款12萬元。2012年5月王保平去世。2013年2月5日,趙某某向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經(jīng)偵大隊報案,要求追究黃某某的刑事責任。2013年12月1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經(jīng)偵大隊以該案屬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建議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jīng)查,黃某某與陳某于2012年1月29日離婚,上述借款均在黃某某與陳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陳某也是某某公司股東之一。黃某某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用某某公司位于某路**號門面房作抵押應為職務行為。我們系王保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為維護我們的權利,請求判令:黃某某、陳某連帶償還借款103.3萬元及利息39.6萬元(自2011年4月計算33個月×12000元/月);對某某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某路**號淮房辦字第*********號門面房歸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所有;本案訴訟費由黃某某、陳某、某某公司承擔。
黃某某、陳某、某某公司未進行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9月4日,黃某某向王保平借款4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王保平人民幣40萬元正。用某某公司所有相山區(qū)某路**號門面房房產(chǎn)作為抵押(*********號),借款使用六個月,每月利息12000元正。每三個月還息一次,到2011年3月4日本息全部還清。”該借條下方注明:”利息付到8月4日為止,黃某某,2011年8月4日。”2011年1月12日,黃某某又向王保平借款34.8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自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3月12日。該借條下方注明:”利息付8月12日為止,黃某某,2011年8月12日。”2011年1月19日,黃某某再次向王保平借款16.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用期2011年元月19日。該借條下方注明:”利息付到8月19日,黃某某,2011年8月19日。”2011年9月25日,黃某某再一次向王保平借款12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后,黃某某僅支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致本案糾紛發(fā)生。
王保平于2012年5月8日去世。王保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妻子趙某某、女兒王某1、父親王某2、母親吳某某。
另查明:黃某某與陳某于2001年4月20日在淮北市相山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1月29日,黃某某與陳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以上事實,有2010年9月4日借條、2011年1月12日借條、2011年1月19日借條、2011年9月25日借條、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結婚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登記證明、詢問筆錄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黃某某向王保平合計借款103.3萬元,并出具借條四份,該借條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黃某某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償還借款。王保平于2012年5月8日死亡,該債權系王保平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作為王保平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該債權享有繼承權,并取得債權,作為債務人黃某某應予償還。因此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要求黃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3.3萬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予保護。”訴訟中,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要求40萬元借款的利息從2011年8月5日計算至起訴之日(2013年12月24日),按照每月12000元利息計算。因該筆借款的利率約定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故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對該筆借款利息的合理訴求,本院予以支持。經(jīng)計算,該筆借款應付利息為224186.68元(其中自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6月8日利息為6.1%÷360天×308天×400000元=20875.56元、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7月6日利息為5.85%÷360天×28天×400000元=1820元、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2月24日利息為5.6%÷360天×536天×400000元=33351.11元,以上合計為20875.56元+1820元+33351.11元=56046.67元,四倍的利息為56046.67元×4)。關于34.8萬元借款以及16.5萬元借款的利息問題,該兩筆借款均未書面約定利息,但黃某某已經(jīng)支付部分利息,說明該兩筆借款含有利息,但該兩筆借款利息約定不明。因該兩筆借款均已到期,且黃某某已經(jīng)分別支付利息至2011年8月12日、2011年8月19日,現(xiàn)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要求黃某某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分別自2011年8月13日、2011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借款12萬元的利息問題,該筆借款未約定利息與履行期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故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要求黃某某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2013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訴訟中,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要求對上述四筆借款利息之和以39.6萬元為限,超出的部分自愿放棄,該行為系當事人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因此,上述四筆借款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的利息之和未超過39.6萬元的,以實際數(shù)額計算;利息之和超過39.6萬元的,以39.6萬元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因本案四筆借款均發(fā)生在黃某某與陳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陳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交證據(jù)證明涉案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本院依法認定本案四筆借款為黃某某與陳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本院對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要求陳某連帶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要求某某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區(qū)某路**號(房產(chǎn)證淮產(chǎn)辦字第××號)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請。首先,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對某某公司之訴,不能證明黃某某用某某公司門面房作抵押系職務行為;其次,以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該房產(chǎn)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權未成立,房產(chǎn)證的交付亦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因此,本院對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位于淮北市相山區(qū)某路**號(房產(chǎn)證淮產(chǎn)辦字第××號)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借款本金103.3萬元及利息(其中40萬元借款利息為224186.68元,34.8萬元借款、16.5萬元借款、12萬元借款利息分別自2011年8月13日、2011年8月20日、2013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上述四筆借款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的利息之和未超過39.6萬元的,以實際數(shù)額計算;利息之和超過39.6萬元的,以39.6萬元計算)。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王某1、王某2、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61元,由被告黃某某、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丁 敏
審 判 員 王 鴻
人民陪審員 任啟蘭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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