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乙、劉某甲非法行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9閱讀量:(1702)
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魯0404刑初17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棗莊市,漢族,中專文化,嶧城區峨山鎮某衛生室鄉村醫生。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行醫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經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執行逮捕,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茂東,山東龍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棗莊市,漢族,中專文化,嶧城區峨山鎮某衛生室鄉村醫生,戶籍地棗莊市嶧城區牌坊街***號。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行醫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5年12月23日被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欣,山東全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嶧檢公一刑訴(20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犯非法行醫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嶧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房卓亞、周均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乙及其辯護人李茂東、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馬欣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2014年10月開始即在其位于嶧城區壇山辦事處中橋村的家中開辦診所從事醫療活動。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8日,劉某因手腕腫痛前來就診,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給劉某診斷并注射青霉素。2015年8月8日13時許,被告人陳某乙給劉某注射青霉素,后劉某出現胸悶、憋喘癥狀,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共同對劉某實施搶救,后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劉某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致心臟驟停死亡;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對劉某診療存在過錯,過錯與劉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為50-60%。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非法行醫,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和出示了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供述和辯解,證人韓某、劉某乙、閆某等6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勘驗、檢查筆錄,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案件偵破情況說明、證明、辦案說明等書證予以證實。
被告人陳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李茂東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陳某乙具有鄉村醫師資格,不具備非法行醫罪主體要件。二、被告人陳某乙非法行醫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無因果關系。三、被告人陳某乙履行了必要的注意合救治義務,且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良好。建議從輕處罰,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馬欣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劉某甲具有鄉村醫師資格,不具備非法行醫罪主體要件。二、被告人劉某甲和被告人陳某乙不是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劉某甲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無因果關系。故應宣告被告人劉某甲無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2014年10月開始即在其位于嶧城區壇山辦事處中橋村的家中開辦診所從事醫療活動。2015年8月4日,劉某因手腕腫痛前來就診,被告人陳某乙給劉某診斷并皮試后靜脈注射青霉素,后被告人陳某乙安排被告人劉某甲書寫處方。其后每天被告人陳某乙均給劉某注射青霉素至2015年8月8日。2015年8月8日13時許,被告人陳某乙給劉某注射青霉素,后劉某出現胸悶、憋喘癥狀,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共同對劉某實施搶救,后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劉某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致心臟驟停死亡;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對劉某診療存在過錯,過錯與劉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為50-60%。
案件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與被害人的近親屬就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家屬對二被告人出具諒解書,請求對二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供述和辯解,證人韓某、劉某乙、閆某等6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勘驗、檢查筆錄,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案件偵破情況說明、醫師資格證明及二被告人的執業證書、辦案說明、醫療處方、和解協議、刑事諒解書等書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二被告人陳某乙、劉某甲違反國家有關醫生執業行醫的管理規定,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設診所,非法行醫,致就診人一人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臟驟停死亡的結果,已構成非法行醫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屬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大,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劉某甲在被告人陳某乙的安排下書寫處方,參與搶救,所起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對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劉某甲的辯護人關于本案二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的意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故二辯護人的以上意見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人均為有醫生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從醫多年,其非法行醫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充分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繳納罰金,應視其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認罪、悔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乙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某甲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孫晉偉
人民陪審員 趙正學
人民陪審員 胡樂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曹海燕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