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重大責任事故罪、強制猥褻婦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2閱讀量:(3610)
四川省珙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宜珙刑初字第205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珙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漢族,四川仁壽縣人。
辯護人張興邦,四川戎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珙縣人民檢察院以珙檢刑訴(2013)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濫用職權罪、強制猥褻婦女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成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張興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四川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系國有控股四川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四川某集團宜賓某樹礦業有限公司為四川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的下屬國有企業。根據川府函(2005)14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組建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通知》精神,實際工作中,川煤集團下屬的各大煤礦的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由川煤集團和下屬各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實施。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黃某被四川某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任命為某樹礦業公司總工程師,對全礦的技術工作負總責,分管“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突出、防火)”工作。
2013年7月22日上午9點30分左右,某樹煤礦因先前停電導致井下*****風巷發生異響,接到相關信息后,正在井下的帶班領導、總工程師黃某隨即帶領相關人員到達*****風巷,經現場查看確認系瓦斯爆炸事故,但未能查明火源和爆炸原因。當日下午14點20分左右,黃某出井并參加某樹煤礦8月份生產計劃會,在會上,技術員陳某某將只是針對*****風巷停電導致瓦斯積聚的瓦斯排放措施交給黃某簽字,黃某在明知*****風巷發生瓦斯爆炸的情況下,不采取相應的應急預案,而是在該措施上簽署了“同意按此措施要求來執行并在排放前貫徹到有關單位”的匯審意見及姓名。后根據該“瓦斯排放措施”,救護隊員進入*****風巷排放瓦斯。在中班未排完瓦斯的情況下,黃某經與當天地面值班領導、生產副總經理李某某(另處)商量,又派救護隊隊長羅某某帶領6名救護隊員在夜班繼續排放瓦斯。23日凌晨0點52分,*****風巷再次發生瓦斯爆炸,造成正在排放瓦斯的羅某某等7名救護隊員死亡。
另查明:2011年7月3日20時許,被告人黃某酒后到珙縣巡場鎮安民街“某”浴足坊按摩。在該按摩坊老板劉某某為其按摩時,黃某不顧劉某某反抗,強行將左手伸入劉某某褲內進行猥褻。
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身為受委托負責組織實施煤礦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的總工程師,在明知井下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濫用職權,違規簽署按照停電導致瓦斯積聚的措施排放瓦斯并安排救護隊員下井,造成7名救護隊員死亡的嚴重后果,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黃某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強制猥褻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一人犯數罪,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黃某辯解:我不應負直接責任,只應負次要責任。知道發生第一次瓦斯爆炸事故的人很多,是單位過失犯罪。
辯護人張興邦的辯護意見是:黃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是濫用職權罪。黃某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黃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僅僅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諸多竟合原因中的次要原因,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黃某具有自首情節;黃某愛崗敬業,努力學習、積極鉆研榮獲了多項表彰、獎勵;黃某是家庭頂梁柱,上有老下有??;屬于初犯、偶犯,且認罪。黃某有猥褻婦女的行為,但已賠償、諒解,是自首,屬于初犯、偶犯,且認罪,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建議對黃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所舉的證據有:某樹礦業公司關于黃某的表現材料、火源探測儀器的情況說明、事故善后處理情況的說明、事故處理協議,黃某獲得的獎勵證書。
經審理查明:根據川府函(2005)14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組建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通知》精神,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屬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國有控股公司,統一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四川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系其七個子公司之一,四川某集團宜賓某樹礦業有限公司為四川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的下屬國有企業。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黃某被四川某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任命為某樹礦業公司總工程師,對全礦的技術工作負總責,分管“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突出、防火)”工作。
2013年7月22日上午9點30分左右,某樹煤礦因先前停電導致井下*****風巷發生異響,接到相關信息后,正在井下的帶班領導、總工程師黃某隨即帶領相關人員到達*****風巷,經現場查看確認系瓦斯爆炸事故,但未能查明火源和爆炸原因。當日下午14點20分左右,黃某出井并參加某樹煤礦8月份生產計劃會,在會上,技術員陳某某將只是針對*****風巷停電導致瓦斯積聚的瓦斯排放措施交給黃某簽字,黃某在明知*****風巷發生瓦斯爆炸的情況下,不采取相應的應急預案,而是在該措施上簽署了“同意按此措施要求來執行并在排放前貫徹到有關單位”的匯審意見及姓名。后根據該“瓦斯排放措施”,救護隊員進入*****風巷排放瓦斯。在中班未排完瓦斯的情況下,黃某經與當天地面值班領導、生產副總經理李某某(另處)商量,又派救護隊隊長羅某某帶領6名救護隊員在夜班繼續排放瓦斯。23日凌晨0點52分,*****風巷再次發生瓦斯爆炸,造成正在排放瓦斯的羅某某等7名救護隊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4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黃某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珙縣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川公(珙)鑒(法)字(2013)127號、書證。
另查明:2011年7月3日20時許,被告人黃某酒后到珙縣巡場鎮安民街“某”浴足坊按摩。在該按摩坊老板劉某某為其按摩時,黃某不顧劉某某反抗,強行將左手伸入劉某某褲內進行猥褻。案發后,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損失醫療檢查費1300元、精神損失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黃某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劉某某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方位圖、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作為全礦技術總負責任人,負責全礦“一通三防”管理,在知道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未按規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也未正確履行職責處理瓦斯爆炸事故,違規簽發《某樹礦業有限公司*****風巷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并安排救護隊員下井,造成7名救護隊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46萬元的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黃某是某樹礦業公司的管理人員,不具有對安全生產進行行政監督管理的職權,不符合濫用職權犯罪的主體身份條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濫用職權罪不當;辯護人提出“黃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是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黃某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被告人黃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黃某在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后積極參與搶險,配合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在強制猥褻婦女犯罪中,被告人黃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所犯重大責任事故的罪行造成7人死亡和經濟損失特別重大的嚴重后果,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由于情節特別惡劣,不宜判處緩刑,被告人黃某提出“我不應負直接責任,只應負次要責任,是單位過失犯罪”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黃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對黃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合理部份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秋林
人民陪審員 熊文菊
人民陪審員 肖元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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