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宜賓某飼料有限公司與趙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3閱讀量:(1267)
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長民初字第1298號
原告宜賓某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飛華,四川竹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四川省長寧縣人。
原告宜賓某飼料有限公司訴被告趙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劉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宜賓某飼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飛華、被告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宜賓某飼料有限公司訴稱:被告趙某因經(jīng)營養(yǎng)殖場需要,從2014年7月起到原告處賒購飼料,被告并承諾每個月支付100000元飼料款與原告,之后被告未按約支付,現(xiàn)尚欠原告飼料款400000元,故起訴來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飼料款400000元。
被告趙某辯稱:欠飼料款400000元屬實,現(xiàn)本人經(jīng)營困難,請求分期支付,予以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趙某因經(jīng)營養(yǎng)殖場需要,從2014年7月起到原告處賒購飼料,被告并承諾每個月支付100000元飼料款與原告,2014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欠到原告飼料款500000元,此后被告僅還款100000元,現(xiàn)尚欠原告飼料款400000元未按期支付,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飼料款4000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出具的欠條及原告出具的應收款明細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飼料款4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證,被告也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欠款。由于被告未履行義務,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飼料款400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宜賓某飼料有限公司飼料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趙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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