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甲與劉某乙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3閱讀量:(1601)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臨民一初字第01176號
原告:劉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臨泉縣。
委托代理人:鄧阜蒙,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寧國棟,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汝成獨任審判,于2013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鄧阜蒙、寧國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乙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甲訴稱: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經媒人介紹相識,××××年××月同居生活,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后生育一子一女,非婚生子劉亞男,2000年3月18日出生,女劉某丙,2002年年1月19日出生,二子女現均隨劉某乙一起生活。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由于同居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同居后,被告劉某乙好賭成性,經常不歸家,二人性格極為不合,關系漸行漸遠,已無法繼續生活的可能。原告劉某甲訴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女劉某丙由原告劉某甲撫養,子劉亞男由被告劉某乙撫養。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某乙負擔。
原告劉某甲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1份,據以表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劉某乙暫住證復印件1份,據以表明原告劉某甲起訴有明確的被告;
戶口薄復印件1份,據以表明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的家庭成員情況。
被告劉某乙辯稱:其與劉某甲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被告劉某乙為支持其辯解理由,向本院舉證結婚證原件2份,用以證明其與劉某甲是合法的夫妻關系。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經媒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子劉亞男,2000年3月18日出生,女劉某丙,2002年年1月19日出生,二子女現均隨劉某乙一起生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原告劉某甲向本院舉證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不足,為了家庭幸福,子女的健康成長,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劉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汝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胡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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