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公司如何有效“回購”通過股權激勵發給員工的股權?
發表于:2017-07-26閱讀量:(18554)
作者:方雅萍|尚圭律師事務所
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深入研究“股權激勵之道與術”,破解企業困境,通過股權激勵幫助企業凝聚核心團隊、吸納技術人才、提高業績、促進融資。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通過選取典型的股權激勵案例的分析,期待對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有所參考,促進企業更好發展。
案情簡介
空分公司系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空分公司制定了《關于股權回購及收回的辦法》于2011年9月26日經空分公司四屆二次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2012年3月7日,空分公司形成了一份《現金清退通知單》,上載明了以下主要內容:彭正春,清退金額600000元,清退事由為崗位變動、股權調整。彭正春在該《現金清退通知單》上簽字。
2012年8月7日,彭正春向空分公司提出申請,請求辭去集團公司董事職務和換熱器公司總工程師職務,并申請解除與空分公司勞動合同關系。同年12月6日,空分公司作出《關于與彭正春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載明:從2012年12月5日起,公司與彭正春之間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予以解除。
2012年12月,空分公司形成了一份《股權清退付款單》,上載明了以下主要內容:彭正春,回收股權總額2400000,其中1:1回購股權數2400000,回購股權支付現金額2400000元,清退事由為解除勞動關系予以退股。在該《股權清退付款單》上,空分公司總經理單金銘于2012年12月18日簽署了“同意,按黨群工作部通知付款”的意見。彭正春亦在該《股權清退付款單》上簽字。空分公司依照該公司規定回購了彭正春持有股權,先后支付了1800000元股權款。
2012年12月25日,空分公司形成股東代表大會決議,上載明了以下內容:彭正春辦理了退股手續自動失去股東代表資格。
2014年2月23日,空分公司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形成如下決議:一、免去彭正春等人董事會董事職務;二、同意法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股權按1:1比例進行轉讓。其中,彭正春將其持有的3600000元股權分別轉讓給單凱等四個自然人;
2014年2月23日,“彭正春”作為轉讓方與單凱等四人作為受讓方分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上述四份《股權轉讓協議》上的“彭正春”簽字并非彭正春本人所簽。
2014年12月6日,彭正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空分公司按1:1比例強制回購彭正春股權行為違法、無效。。
2015年8月14日,彭正春以簡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被告,以空分公司及單凱等四人為第三人,分別向簡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四起行政訴訟簡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行政裁定,以該行政訴訟案件需以本案審理結果為依據為由,裁定對上述四起行政訴訟案件予以中止審理。
四川高院因彭正春不服一審判決,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爭議焦點
本案中,彭正春主張空分公司強制回購行為系違法、無效。案涉股權回購行為系公司收購行為而不是股東間股權轉讓行為。股東間轉讓股權可以自由協商轉讓價格,公司收購股權則應以股權實際價值為基礎,按公平合理的價格予以收購。空分公司強制回購彭正春股權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權的規定,屬于非法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會對公司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害。同時,空分公司無視公司資產損益均按1:1比例收購股東股權,在公司盈利時會因收購價低于實際股權價值而損害股東利益,在公司虧損時則會因收購價高于實際股權價值而導致公司資產流失,進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因此,無視公司資產損益的統一收購價格應屬無效。
對此,四川高院認為:空分公司《關于股權回購及收回的辦法》于2011年9月26日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彭正春作為股東代表參加了該次大會并投票表示同意。空分公司回購彭正春股權的行為并不存在損害外部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本案空分公司在與彭正春簽署《股權清退付款單》時雖使用了“回購”這一說法,但從其由公司出資予以股權“回購”,后又以“彭正春”名義與受讓股東簽署按1:1比例轉讓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并進行相應工商變更登記的系列行為來看,空分公司的行為應名為公司“回購”,實為空分公司以對離職員工股份按事前約定的統一價格“回購”、再由公司將“回購”股份按“回購”價格有償轉讓給其他股東為手段和橋梁,最終實現案涉股權在離職職工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間流轉、公司“回購”股權資金回籠公司目的的股權轉讓行為。在該交易行為模式下,公司責任財產并未減少,不存在損害外部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案涉交易行為并非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出資的公司收購行為。
綜上,本案公司按照公司形成的《關于股權回購及收回的辦法》處理彭正春因辭職在公司的股份,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違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另,公司不能回購公司的股權,最好用股東的名義回購股權。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院認為”
空分公司回購彭正春案涉股權行為是否無效的問題。本院認為,空分公司回購彭正春案涉股權行為有效,彭正春請求確認空分公司回購行為無效并要求空分公司按1:2的比例對其所持股權支付股權折價補償款的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理由是:
其一,空分公司回購彭正春案涉股權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空分公司回購彭正春案涉股權有雙方簽字確認的《現金清退通知單》、《股權清退付款單》,在彭正春未舉證證明其簽字行為系受欺詐、脅迫的情形下,應當認定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其對清退股權數額及回購單價、總價的認可和確認。彭正春關于其簽字行為不能作為認定其同意公司回購及回購價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空分公司《關于股權回購及收回的辦法》有效,空分公司回購案涉股權行為符合該規定。空分公司自2001年改制即實行股東代表制度,根據該公司《股東代表管理的實施辦法》,股東代表由其所代表股東民主選舉產生,并由股東概括授權股東代表代為行使股東相關權利。股東代表在參加每一次股東代表大會時,并不需要所代表股東另行再專門、具體授權。股東代表大會作為空分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一直發揮著決策的功能和作用。空分公司《關于股權回購及收回的辦法》于2011年9月26日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彭正春作為股東代表參加了該次大會并投票表示同意,該辦法關于對離職職工特定股權統一按1:1進行回購系公司與職工股東就特定股權回購價格形成的事前一致約定,既是利益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也符合空分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治理決策要求,亦符合空分公司職工股權取得及管理的實際情形,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應當得到公司與股東的一體遵守。彭正春認為該股東代表大會表決程序違法或者違反公司章程,應當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所訴事由不屬于公司決議無效事由,且已超過法定申請撤銷期限。
其三,空分公司回購彭正春股權的行為并不存在損害外部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本案空分公司在與彭正春簽署《股權清退付款單》時雖使用了“回購”這一說法,但從其由公司出資予以股權“回購”,后又以“彭正春”名義與受讓股東簽署按1:1比例轉讓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并進行相應工商變更登記的系列行為來看,空分公司的行為應名為公司“回購”,實為空分公司以對離職員工股份按事前約定的統一價格“回購”、再由公司將“回購”股份按“回購”價格有償轉讓給其他股東為手段和橋梁,最終實現案涉股權在離職職工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間流轉、公司“回購”股權資金回籠公司目的的股權轉讓行為。在該交易行為模式下,公司責任財產并未減少,不存在損害外部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案涉交易行為并非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出資的公司收購行為。
案件來源:[(2016)川民終761號]彭正春與四川空分設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答疑
▍問:公司能否回購公司的股權?
?答:我國實習的是法定資本制度,堅持資本充實原則。若公司擁有本公司股權,將使該股份所代表的資本實際上處于虛置的地位,違反了公司資本充實的原則。
▍問:公司法對于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是如何約定的?
?答:對于有限公司股東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請注意:這里需要同時具備公司連續盈利和連續五年都未分配利潤兩個條件,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有限公司除了具備人合性特點,還有資合性特征,當公司連續五年都沒有分配利潤,作為股東就失去了投資回報意義。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如果只是次要財產,就不符合回購要求。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本條簡單的說就是有的股東通過各種方式讓本來解決的公司存續,此時,持有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持股股份。
▍問:公司法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于股份公司股東來說,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1、減少公司資本。按照《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公司成立以后股東是不得抽回出資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成立以后,要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只能通過以公司的名義購買本公司股份,再將該部分股份注銷的形式。因此,對于公司因減少注冊資本的形式而收購本公司股份,法律是允許的。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的股份可以為其他公司所持有,當公司與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進行吸收合并時,被合并的其他公司的所有資產都歸公司所有,其他公司所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然也為本公司所有。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近年來,為了激勵公司職工,很多股份有限公司都推行職工持股計劃,即獎勵職工部分本公司股份,以把職工利益與公司利益聯系在一起,激勵職工更好地為公司工作。為了推行這一計劃,公司就需要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再將其發放給職工。而在股權激勵中除了公司回購股份獎勵員工的方式,還可以通過老股轉讓、增資擴股等方式。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股份公司對公司選擇與其他公司合并或把原有公司分家的決議反對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自己股份。
▍問: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關于股權(股份)“回購”有什么不同?
?答:《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回購請求權,即在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所擁有的股權,從而達到離開公司的目的。這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流動性差而作出的規定,以防止在出現公司損害股東利益時,股東沒有救濟措施又不能通過向他人轉讓股權而離開公司的情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股東對公司經營情況不滿,可以直接轉讓其股權而離開公司。因此,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只做了有限度的規定,即股東在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時,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當股東行使這項權利時,公司就會擁有本公司的股份。
股權激勵是一門藝術
股權激勵戰略領袖營——是一場以方案為中心的頭腦風暴。
1、以方案為核心
? 準備:學員將獲得一套便于剖析自己企業情況的表格,圍繞方案進行充分備,擬定意向方案;
? 制定:課堂上逐步推演,初步定制方案框架;小組研討提升,量身制定股權激勵方案;
? 落地:導師傳授落地技巧,指導執行方案,保證方案落地實施。
2、參加領袖營,您的收獲
? 準備方案過程中:深入剖析企業、重新認識自我、理順發展思路
? 制定方案過程中:理解激勵原理、選擇恰當模式、制定適合的方案
? 方案落地:導師傳授落地要訣,突破激勵難點、掌握落地技巧、律師指導規避法律風險
3、課程主要內容
Day 1 方案導入模塊:了解股權激勵的理論以及具體的方法論
▌第一天上午
第一單元 股權激勵戰略總論
重新認識股權
股權激勵的三重境界
基于頂層設計的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的實施時機選擇與條件創造
第二單元 十點因子定乾坤(上)
定目的——五大目的、九大誤區、三大要點
定對象——激勵四類對象、平衡四類對象、六大誤區、十大標準
定條件——購買條件、行權條件、解鎖條件
定時間——生效時間、出資時間、鎖定時間
▌第一天下午
第二單元 十點因子定乾坤(下)
定來源——股權激勵四大來源及選擇
定數量——定量的八大要素、定數量的模型、崗位調整與數量變化
定權利——圖解期權、期股、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3+1權利組合模式、3+1權利組合模式分析股權激勵傳統模式;分紅權設計五大要點、增值權的應用技巧、表決權的應用技巧;期權原理與期權操作的四大要點;各種權利如何選擇應用定價格——股權激勵員工是否應該花錢購買?分紅權到底要不要花錢買?送股四大策略:送對人、送得有價值、送得有效果、送得不后悔;股權融資常用估值六法、股權激勵估值五妙法;定價格的兩大調整要素,兩大誤區、兩大要點定平臺——股散權聚、三種持股方式選擇、股散權聚的五大策略、有限合伙持股平臺的操作秘密、股權結構設計
定退出——十種情形、三大方式、五種價格、八大要點
▌第一天晚上
? 答疑
? 巨額股權禮包緣何遭到拒絕案例講解
? 制定各自方案初稿
Day 2 方案完善模塊:了解股權激勵的重點與難點,掌握實操的要點
▌第二天上午
第三單元 股權激勵落地實施
準備工作
盡職調查(自我分析)
方案設計
方案執行
方案跟蹤與調查
落地實施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四單元 不同階段如何實施股權激勵?
初創期企業如何通過股權激勵渡過生存期快速發展?
成長期企業如何通過股權激勵迅速擴張規模達到成熟?
成熟期企業如何通過股權激勵不斷壯大,避免衰退?
衰退期企業如何通過股權激勵實現轉型與再生?
▌第二天下午
第五單元 股權激勵的七大玩法
如何用股權招人
如何用股權留人、約束離職者
如何用股權提升業績
如何用股權綁定上下游
如何用股權釋兵權
如何用股權促進家族企業改革,實現企業傳承
如何用股權平衡經營合伙人與非經營合伙的利益關系
第六單元 典型行業股權激勵
連鎖企業如何實施股權激勵?
互聯網企業、高科技企業如何實施股權激勵?
▌第二天晚上
? 組員互相討論方案
? 助教和導師進行指導完善方案
? 推薦優秀方案
? 小組討論案例分析
Day 3 落地指導與方案點評:掌握實施股權激勵的要點與節奏
▌第三天上午
第七單元 股權激勵落地實施難點及突破
員工不買股權,怎么辦?——讓員工搶購股權的十二字秘訣
員工沒錢買股權,怎么辦?——三招八式解決資金問題
員工成股東,管不了,怎么辦?——明確公司治理結構與組織構架
員工躺在股權上睡覺,怎么辦?——預防解決員工享福問題
員工不相信財務數據,怎么辦?五招增強財務公信力
員工不相信方案,怎么辦?——四大機制確保員工利益,提升員工信任度
拿了股權,還是沒有老板立場,怎么辦?——五招增強員工股東身份認同
給了股權,員工不努力,怎么辦?——提升業績五步激勵法
第八單元 股權激勵法律風險管理
股權激勵十大糾紛
股權激勵法律風險管理七大要點
擬IPO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合規要訣
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合規要訣
第九單元 股權激勵成敗關鍵因素分析
課堂討論與點評巨額股權激勵緣何失敗
成功案例總結股權激勵成功的要素
▌第三天下午
? 股權激勵方案點評
? 課程總結
4、報名信息
▌報名方式:
將“您的姓名+手機號+股權激勵戰略領袖營”
短信報名:發送至 “18659239920”(聯系人,劉芳)
微信報名:發送至 “易法通法律服務” 微信公眾號
您也可以點擊「股權激勵戰略領袖營」馬上付費報名~
▌課程價格:
課程價值:28800元/人,優惠價:19800元/人
易法通會員或者尚圭律所客戶:15800元/人
▌時間:2017/7/28 - 2017/7/30
▌地址:廈門佰翔軟件園酒店網易會議廳
關注“易法通法律服務”微信公眾號報名吧~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