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年底討債要注意,有些人因討債進了監獄!
發表于:2018-01-15閱讀量:(2888)
▌文章整理自民主與法制報
年關歲末,討債清債忙。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碰到惡意拖欠時,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會被惡化升級,暴力討債、入室逼債、堵門要債、偷財抵債、非法拘禁......因為沖動采取違法手段,債權人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受到刑事處罰。所謂的債權也很有可能變為“竹籃打水一場空”。以下4個案例,為您解讀在討債過程中容易觸及的四大違法風險。
案例一、侵占民宅型
案情回顧:
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劉某、錢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其4人工錢和找不到屈某為由,結伴到梁某租住的單元房內要求梁某支付其4人的工錢。雖然梁某言明其與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且屈某是否欠劉某等的工錢自己并不知情,但劉某等不聽梁某的解釋及勸阻,每天在梁某的單元房內做飯、打撲克,甚至晚上睡在梁某的客廳內。2009年1月10日,梁某在鄰居的幫助下向公安機關報案,劉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決: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等4人在未經梁某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勸說下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劉某等4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處劉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緩刑各1年。
案件評析:
我國《憲法》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二、故意傷害型
案情回顧:
河北三河市吳某與朱某存在債務糾紛。朱某與吳某約定于2013年6月21日見面討要欠款。當晚朱某駕車載其弟朱某某及吳某行至三河市某醫院北側環島時,吳某突然從車窗鉆出并逃跑。朱某與朱某某下車追趕并對吳某進行毆打,后吳某趁機掙脫逃跑。經廊坊市公安局法醫損傷檢驗鑒定室鑒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隨后吳某向公安局報案,朱某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抓獲。
法院判決:
三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因債務糾紛對他人進行毆打,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2個月,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原告人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487元。
案件評析: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
暴力、毆打等方式討債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應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采取合法、合理的正當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比如,雙方協商、法院訴訟等。
案例三、非法拘禁型
案情回顧:
2012年3月,河北省黃驊市段志飛在江蘇以500萬元的價格從吳勇手中購買了一條拉石船。錢款交接完畢后,段志飛以資金回籠為借口向吳勇借款140萬元,借期兩年,并立下借條為證。1年后,段志飛再次向吳勇借款130萬元,借期1年。2014年3月,兩筆借款均已到期,余款仍有100多萬元未還清。幾次溝通段志飛堅持不還錢,吳勇伙同15人到黃驊港找段志飛討債。2014年5月8日凌晨5點,吳勇等人強行進入段志飛名下的兩艘船內,沒收船上18名船員的手機,限制其與外界聯系并安排專人對船員們進行看管,同時以扣押船只為要挾段志飛盡快歸還借款。拘禁行為一直持續到當天下午1點,因始終沒有聯系到段志飛,眾人無奈離去。船員報案后,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
法院判決:
2014年12月18日,黃驊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吳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緩刑2年。
案件評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缎谭ā返?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本案中,吳勇為索要合法債務,糾集人員將船員扣押,非法剝奪船員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因其認罪態度較好并具有自首情節,而且不存在毆打、侮辱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
法官提醒: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種非法的“暴力”手段,會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偷財抵賬型
案情回顧:
2013年遼寧籍李某到山東省煙臺市應聘于市內一家影樓從事婚紗攝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資和業務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討要工資無果的情況下,2013年7月9日10時許,李某趁攝影助理保管紕漏,將影樓內的一個攝影鏡頭盜走。老板報案后,李某被警方抓獲歸案。經鑒定,該相機鏡頭價值人民幣11070元。庭審中,李某辯稱,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資。
法院判決:
2013年10月30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案件評析: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盜竊罪起刑線提高,數額標準為: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法官提醒:
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要通過正當途徑,學會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遭遇拖欠工資的“黑心”老板后,可以撥打當地公布的勞動保障部門舉報電話,以求得到幫助;或者向當地工會請求援助;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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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討債無可厚非,但有一些道德法制意識不高的債務人可能出現故意拖欠借款的行為,債權人面對這樣的情況也很無奈。在實踐中,作為債權人要把握好討債的手段,用合法的手段來討債。那么債權人想要討回債務應該怎么做呢?債權人怎樣合法討債呢?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建議您在遇到討債糾紛時,最好能及時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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