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簽訂工傷事故賠償協議的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3-01-29閱讀量:(4495)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工傷事故爭議也屬于勞動爭議,對于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法律同樣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商進行解決,一方面體現了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也節省了訴訟或仲裁的成本。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工傷事故協議簽訂前是否有申請工傷認定。
通過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解決糾紛前,應當先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進行工傷認定的目的是對該起事故定性,明確該起事故雙方的權利義務。
2、協議簽訂前是否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將直接影響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標準,故在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時,如果職工的勞動能力受到影響,那么就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以確定職工應得的賠償金額。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以工傷認定書為前提,勞動能力鑒定的目的是明確賠償金額的標準,比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如果勞動者未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無法評估傷殘等級,此時工傷賠償協議中的賠償金額的確定難以做到公平合理。另外,如果勞動者本人堅持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那就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
3、關于工傷賠償的項目范圍
工傷賠償協議中對賠償項目的約定是否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對工傷保險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工死亡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若還有上述未提及之項目應當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盡量避免模糊與歧義。另外,勞動者如果對計算標準不明確,可向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確定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公平合理,避免將來再因賠償數額發生糾紛。
4、謹慎對待放棄其余權利之條款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中常見“職工一次性獲得賠償后不得再向企業主張其他權利”、“協議雙方履行后,糾紛了結”或類似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該類條款立場不同,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的目的在于一次性解決糾紛,避免未來的麻煩,該類條款主要體現用人方的利益;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而言處于弱勢,不免會受到此該類條款的限制,應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在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時盡量減少乃至排除協議中出現此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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