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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上一家公司離職,離職后和我的合伙人(任在上一家公司就職)合伙注冊了一家公司,我將公司經營范圍寫得和上一家公司一樣,但是我們的公司現在并沒有相關業務。我的合伙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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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36號律師
您好,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您的描述,應該是屬于競業限制(競業禁止一般是針對在職的公司高管)的范疇,主要看你離職是否有簽署相應的競業限制協議(有償限制,最長2年,有效期內不得從事同行工作)。是否有存在侵害到前公司的商業秘密的業務范疇(公司申請知識產權,定性為商業秘密的技術以及產品等)。如果目前只是注冊公司,未實際經營,不涉及限制條件,損害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