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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大股東把其他股東股權要回了一部分,現在我從大股東手里買了百分之一的股權,公司工商營業執照不改,大股東說我的股份合在他的名下,請問下我應該跟大股東簽訂什么樣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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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82號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的情況可能屬于我們通俗說的隱名股東,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并且以他人名義記載為公司股東。建議您首先要確認已經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之后在與大股東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但這里要提醒您,1、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2、與“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不同,隱名投資是投資而非借貸。所以,隱名股東需要承受投資風險,并不享受借貸的固定收益。也就是說,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因此建議您在代持股協議中一定要約定清楚您與大股東的權利義務,否則您的權利很容易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