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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于1.19號被鄰居(堂弟)推倒,但對方不承認推人,于是警察在1.28號讓我們去作筆錄(我母親+證人-大姑),傷鑒(輕微傷--腳底骨折),現在對方繼續賴著,而警察說不承認就沒方法處理,這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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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78號律師
您好,輕微傷害不構成刑事犯罪,輕傷以上才構成刑事犯罪。您的母親是受害人,她的口供屬于受害人陳述,也是法定證據,要是沒有別的證據,其證明力不夠高。您有大姑作為其他證人也是證據之一,也可以搜集其他證據,例如對方毆打留下的痕跡指紋,對方離開你家有看見的人或者錄像等。但即使沒有這些證據也可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收集證據。 輕微傷即使有證據一般也不會刑事拘留的,但可能會依據治安處罰法對其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