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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方:
買受方: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出賣方與買受方根據工業產品買賣合同的要求,本著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風險提示:標的物信息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第一條:標的物
名稱:
數量:
價款:
第二條:質量標準:產品質量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要求指標值。
第三條:出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標的物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第二條)標準要求,由出賣方承擔(更換合格品或退貨),負責期限:______年。
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標的物所有權:自交貨時起轉移,但買受方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時,標的物屬于出賣方所有。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第六條:交(提)貨時間、方式、地點
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后天起,于____天內交貨完畢;
方式:買受方自提或由出賣方代辦運輸;
風險提示: 交貨地點
對于“交貨地點”應當明確約定,因為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如: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為賣方的倉庫,則意味著該貨物一旦出庫,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則轉移到買方處,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于交貨地點的選擇上,應慎重對待。
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到達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買受方在收貨地點按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第二條)檢驗,或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提供相關檢驗依據;質量異議提出時間為標的物到達后十五天內;期間無異議等同為驗收合格。
第九條:安裝與調試:出賣人提供相關《產品使用說明書》,如需出賣方技術人員赴現場配合指導,所產生的費用由買受方承擔。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于向違約方主張。
第十條:違約責任
按合同法有關條例,出賣方不能按期供貨,每天按貨款的____%扣罰違約金,遲一天扣罰一天;買受方未能按時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每天按貨款的____%扣罰違約金,遲一天扣罰一天。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機構或法院。那么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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