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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房屋租賃中,大多數租客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往往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與出租人續簽租賃合同。那么,如何看待房屋租賃合同過期但未續簽的問題呢?
試用期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案情:連某將房子出租給柯某,租期一年。租期屆滿,柯某繼續居住,連某未表示異議。幾個月后,陳某欲租住連某的房子,連某于是要求柯某搬出,柯某以租賃合同仍有效為由拒絕。請問連某與柯某的租賃合同仍有效嗎?
在實際用工中,勞務派遣合同是比較特殊的一類合同,因為涉及三方主體,被派遣勞動者大多崗位又是屬于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的崗位,因此,被派遣勞動者往往就處于弱勢地位,其權利更難得到保護。
《勞動法》及有關法律對于試用期的系列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能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經常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現象。本文就來帶您詳細了解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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