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違反公司競業禁止規定被退職,可否主張其欠發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發表于:2013-02-16閱讀量:(2908)
案情:甲于2009年進入乙公司任副總經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只約定甲的月薪為4000元。2011年下半年,甲與人合伙開辦了一家與乙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企業丙,與公司競爭,同時挖走了公司幾名業務骨干。2011年年底,公司總經理發現此事。2012年2月初總經理決定因甲的行為違反公司競業禁止的規定開除甲,并把開除決定張貼于公司內。同時,扣發其上一月工資,但沒有為其辦理有關退職手續。同年3月,趙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補發勞動報酬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請問:甲可以向乙公司主張補發勞動報酬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嗎?
解答:可以要求補發所欠工資,但是不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本案中,乙公司不得克扣甲的工資,但是甲的行為違反了乙公司競業禁止的規定,乙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易法通解讀:法律對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予以限制,當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勞動者應依法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遇見不明白的法律問題,可以尋求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咨詢。易法通為您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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