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未提醒免責格式條款,快遞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丟失物品的全額價值?
發表于:2013-02-18閱讀量:(3126)
案情:甲委托乙快遞公司,將一塊價值2萬元的控制面板快遞至外地,并支付了運費70元。然而快遞卻在途中丟失。甲找到乙公司索賠,乙公司表示甲未選擇保價服務,因此只能在快遞費的5倍范圍內賠償,其他損失屬于免責范圍。甲認為關于此格式條款在填寫快遞單的時候并沒有看見顯示出的文字、符號、字體等與單中的其他條款明顯的區別,快遞公司也沒有提醒注意,由此,快遞公司不能免責。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賠償2萬元損失費。請問:乙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丟失物品的全額價值?
解答:快遞公司應當賠償丟失物品的全額價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本案中, 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其印刷顯示出的文字、符號、字體等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無明顯區別,不易辨認,應認定快遞公司未盡到合理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由此,快遞公司不能免責,快遞公司應當賠償丟失物品的價值全額。
易法通解讀: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日常生活中,往往我們會碰見但卻忽略了許多店家的格式條款,造成自己的額外損失。
實踐中的法律問題錯綜復雜,各種法律關系交錯在一起,難免無法解決或處理,在這種情形下,建議您及時向專業人士進行法律咨詢。
【特別注意!!!】易法通實務咨詢,是為了您更好的理解法律。若您在工作、生活中遇見法律問題時,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人士,以保障您正確理解和使用法律。
我們的全國服務咨詢熱線:4008-515-666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