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者報酬如何支付?
發表于:2013-05-10閱讀量:(3081)
案情:
甲經A公司面試,被錄用,但甲在A公司工作十天后,在A公司還未來得及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便離職,不愿意繼續上班,也未辦理離職手續。兩個月后,甲要求A公司支付十天的工資。請問:A公司該如何處理?
解答:
視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者報酬如何支付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實行同工同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A公司未與甲簽訂勞動合同是屬于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的情形,因此,無需支付2倍的工資,但應按照A公司相同崗位員工或者同行業員工的平均工資水平按日支付。此外,因A公司未與甲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因此,應先與甲辦理離職手續后,再支付報酬,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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