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能否認定合同無效?
發表于:2013-05-10閱讀量:(3705)
案情:
1997年5月,A市商貿公司與B市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合同規定,由商貿公司供給該綜合門市部250噸進口螺紋鋼,總價款為40萬元,商貿公司應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報關、商檢后交貨。同年10月25日,商貿公司從俄羅斯進口螺紋鋼 250噸抵達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綜合門市部前往接貨并支付價款,后者則以種種借口拖延。為避免支付更多的倉儲費用,商貿公司于11月10日將鋼材從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貨場,后被盜走50噸,另有部分鋼材生銹。由于多次催促提貨未果,商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綜合門市部提貨、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并賠償損失。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則稱自己為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購銷鋼材為超越經營范圍,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請問:該鋼材購銷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除非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否則不因此而認定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盡管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是一家農業生產資料的綜合門市部,其經營范圍確實沒有經營鋼材的內容,但商貿公司對此并不知情,且當事人分處兩地,難以在訂立合同之前對當事人的經營范圍進行查證。因此,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必然損害商貿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會對交易安全造成損害。尤其應當注意到,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是為了逃避違約責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經營范圍的事實。如果法院支持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似是而非的請求,將會使本應由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承擔的責任轉嫁到商貿身上,這不僅對于商貿公司不公平,對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不能體現正確的態度,故法院應當支持商貿的正當合法請求,認定該鋼材購銷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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