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職工對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獲得賠償金?
發表于:2013-05-15閱讀量:(5170)
案情:
郭某是某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期間,郭某經常因履行工會規定的職責而耽誤工作進度。郭某所處的部門主管對此很不滿,于是向上級提出解聘的建議。用人單位經過考慮決定與郭某解除勞動合同,郭某認為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于是要求該用人單位賠償其損失。請問,郭某如何獲得賠償金?
解答:
根據《工會法》第52條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根據《工會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賠償,并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本案中用人單位應賠償郭某的解雇成本是:1.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月工資x12x2,相當于24個月工資;2.經濟補償金:前12個月平均工資X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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