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一份蓋章的空白銷售合同引起的糾紛
發表于:2014-10-20閱讀量:(4836)
甲企業為了推銷公司的大批沙發,開啟了全體員工無孔不入的銷售模式,大多數員工都持有已經蓋好公章的銷售合同。該合同上就沙發的種類和數量,以及銀行轉賬賬戶和姓名等項目都留有空白,任由員工對外簽訂合同的時候填寫。
月后甲公司收到一份律師函,內容是要求履行合同交付沙發的義務。此事來的莫名其妙,甲公司一時不知所措。后來追究緣由,才發現是公司已經離職一個多月的員工A對外簽訂的合同,A在合同的空白項上寫了自己銀行賬號,收到錢之后不久便提出離職申請,現在已經不在公司上班。
這場銷售合同糾紛中,甲公司是不是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活動中,蓋有企業公章的空白銷售合同或者介紹信,都可以被當作是企業授權他人代理相關業務的證明。甲公司為了能夠營銷最大化,讓公司大部分員工都持有已經蓋好公章,且留有空白項目讓員工自主填寫的合同,那么員工對外作出的行為就有理由被他人當做是公司的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以上糾紛中,員工A離職后,擅自以其持有的甲公司空白蓋章的銷售合同對外簽約,如果合同相對方不知道員工A已經離職的事實,就有理由相信,A有權利代表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在此情況下,若是甲公司無法證明員工A和該公司合伙通謀,或者無法舉證對方公司知曉內情,那么就可以認定員工A的行為代表公司,這也就是法律上說的“表見代理”行為。由此可知,盡管甲公司也有自己的委屈,但是必須履行銷售合同義務,承擔該給付義務后,甲公司方有權向員工A追究法律責任,挽回自己的利益損失。
企業為了謀取利潤,勢必會千方百計地為自己員工提供各種業務上的便利,比如可以輕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介紹信,或者各類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公司信賴員工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是既然作為一個自負盈虧的法人,公司本質上是追求經濟利益的組織,所以信賴應該有限度,該有的規范還是需要老老實實地制定。如果甲公司當初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夠在空白的蓋章銷售合同上將轉賬銀行賬戶以及負責人等信息加以完善,及時核查員工持有的空白合同使用情況等,員工離職后及時收回相關材料,或許就能夠避免這次糾紛。
一家企業若總是粗枝大葉地憑借公司內部人員的道德自律,不采取嚴謹的風險控制,在這個競爭如此激烈的經營活動中,前路定然十面埋伏。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