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時,一方在有限公司的股權如何分割?
發表于:2014-11-05閱讀量:(5260)
離婚案件近年來趨于復雜化,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幾乎可以將民事糾紛中的各種糾紛類型囊括在離婚案件之中加以體現。人們財產在增量的過程中,形式上也越發豐富多彩。夫妻關系分崩離析之際,扯開紛繁復雜的感情糾葛之后,面臨分割的財產不再是簡單的鍋碗瓢盆柴米油鹽醬醋,千絲萬縷的財產關系也需要很細致加以分割。離婚時怎樣分割以夫妻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出資的股權,僅僅是其中冰山一角,卻大有文章可做。
分割股權很多時候勢必涉及他人財產利益,法院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不僅要考慮《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更需要考慮《公司法》中其他股東利益的保護和公司的正常運營。本文重點討論夫妻雙方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中,離婚時該如何進行公司的股權分割。
我們按照夫妻雙方對于共同擁有的有限公司股權,就分割問題協商是否一致分別加以討論。
一、夫妻雙方離婚時,對于以一方名義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歸屬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處理:
1、夫妻雙方之間對股權的歸屬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的,如果要轉讓部分或者全部股權給非持有的一方,或者他人,那么應當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如果非常順利得到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且其余不同意的股東明確或者默認放棄股權的優先購買,那么股權轉讓就能順利完成。
2、超過一半的股東反對股權轉讓,同時愿意購買股權的,那么離婚時夫妻雙方只能就股權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這種情形之下如何表明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事宜,可以通過股東會的決議進行表明,或者是取得其他股東的書面聲明加以驗證。
3、超過一半的股東反對股權轉讓,同時也不愿意購買股權,那么就默認他們同意夫妻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
二、夫妻雙方離婚時,對于股權的歸屬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于股權的歸屬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法院多采用如下方式進行處理:
1、可以將公司股權分割給原持有股權一方,對該股權進行評估或者雙方協商確定價格,由取得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2、雙方都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由雙方進行競價,法院根據雙方出價等情況確認股權歸屬,競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3、若雙方都不想取得公司股權,可以對股權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對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本以傷筋動骨,筆者希望以上的意見能給予大家一些參考,以提前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盡量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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