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海外中國人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發表于:2014-12-23閱讀量:(6246)
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事宜,可分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為華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
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華僑=在外國生活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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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雙方均為華僑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自愿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出具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如果他們原在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一方為出國人員(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居住國內的中國公民須提供身份證和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出國人員應提供護照、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
當事人雙方如有爭議,可以向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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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雙方均為出國人員
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現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并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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