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法對工時是如何規定的?
發表于:2014-12-30閱讀量:(5070)
近年來“猝死”現象頻頻發生,就是因為大家都不注重關注自己的工作時長,熬夜加班,身體超負荷運轉,年紀輕輕就把生命奉獻給了工作和公司。真的是太不值得了。所以,各位小伙伴一定要清楚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不要害怕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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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包括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一、標準工時制
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1、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
指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總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如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相關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不定時工作制
指勞動者因生產條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不進行固定計算工作日而無定時工作,采用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的一種特殊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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