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1-04閱讀量:(4813)
(1) 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和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不清楚什么是共同債務的,請看→《夫妻共同債務及個人債務的認定》
(2)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給女方適當多分點財產,也可以在將某項生活必需品,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分割財產時要注意,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比如說,爺爺把房子贈與未成年的孫子,父母就只能代為保管,不能把房子也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分割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對于可以進行分割的物品,應該盡量分給能夠好好利用該物品的一方,以發揮物品的最大價值。不可分割物品應該分給需要且能好好使用該物品的一方,然后給另一方與該物品等值的補償。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時,如果一方有過錯,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多分財產。比如,老公在外面有小三,老婆如果能提供證明,那么老婆就能多分到一些財產。具體可參考《因出軌等過錯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注意:夫/妻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如:老婆買的車,因為兩人長年使用造成的損耗,老公可以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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