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競業禁止有哪些義務?
發表于:2015-01-29閱讀量:(3410)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競業禁止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
法定義務:如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等。此外,我國的《合伙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我國對法定競業禁止的規定,多見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針對的是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合伙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約定義務:對于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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