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發表于:2015-02-09閱讀量:(2811)
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但具體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以夫妻名義所負的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有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負的債務都應該視為以夫妻名義所負的債務。例如,為日常生活中購置共同生活用品,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等等所負的債務。
(2)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則為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雙方約定財產歸自己所有,且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則為夫或妻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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