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最高檢:去年立案查辦涉違法減刑假釋252人
發表于:2015-03-10閱讀量:(2520)
兩會正如火如荼地進行當中,昨天上午,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于2014年3月至12月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其間,檢察機關嚴查“花錢買刑”“以權贖身”,共立案查辦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職務犯罪案件213件252人。最高檢提供的5個典型案例中,涉案人員均為公、檢、法、司的干部。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揭開減刑,假釋的神秘面紗。
1、減刑、假釋的區別
(1)所謂減刑是指是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所以,減刑以后還是有一定的刑期,在這段刑期里,一般是沒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2)假釋,即假設的釋放,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假釋還是有一些義務必須要承擔的。在假釋期間,必須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接受群眾的監督等。假釋的人員在這期間是有一定的活動空間的,這個空間一般是在公安機關所能及時監查被假釋人員的范圍。同時對公安機關必須隨叫隨到,接受監查。
2、關于減刑的法律法規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
(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6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1年以上。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3)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4)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為23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5)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滿1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6)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3、關于假釋的法律法規
(1)有期徒刑罪犯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此外,未成年罪犯(減刑時不滿十八周歲的罪犯)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應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可以假釋。
4、最新法律法規
去年4月,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該《規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內容主要包括:
(1)規范減刑、假釋裁判文書形式和內容。
(2)規定了庭審參與人員、程序和場所。明確了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加減刑、假釋案件的合議庭。
(3)對于減刑、假釋的判定,應全面考量犯罪情節、再犯罪危險性等。
(4)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6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5)對于書面審理的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的罪犯。
(6)要求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明確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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