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發表于:2015-03-20閱讀量:(344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全市統籌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第六條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積極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第十條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后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前參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按月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個人賬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劃入個人賬戶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利息;
(四)依法納入個人賬戶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標準劃入個人賬戶:
(一)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賬戶;
(二)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賬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賬戶;
(四)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賬戶;
(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存儲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戶存儲額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賬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停止計入,余額可繼續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失業保險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參保的區、縣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賬戶存儲額;跨區、縣或者跨統籌地區流動時,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轉移個人賬戶存儲額。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