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捆綁女友欲帶回家,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發表于:2015-03-31閱讀量:(4096)
近日,西安一對情侶鬧矛盾后,男子勸女友回遼寧被拒絕,竟將女友捆綁后塞進行李箱準備從西安強行帶回。最終,男子不僅失去了女友,還因觸犯法律被判刑1年。據悉,穆某是西安人,與前夫離異后獨自一人去遼寧省北鎮市做生意。與王某結識交往后,王某提出結婚,并給穆某家送了彩禮,但由于種種原因,兩人之間一直矛盾不斷。穆某在和王某爭吵后跑回西安,王某無法說服穆某回去,便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把穆某捆綁起來,塞進一個大行李箱。由于穆某不停地哭鬧,王某將其放了出來。但穆某始終不同意回遼寧,王某一怒之下,又把穆某塞進行李箱并用毛巾把穆某的嘴堵住。幸好車即將上高速前,司機發現了異常,拒絕搭載穆某,并要求放了王某,王某逃脫后就報了案。情侶間發生口角是很正常的,但是用捆綁手段的行為合法嗎?
一、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我國憲法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征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過失不構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
二、王某的行為是非法拘禁罪嗎?
本案中,王某在實行捆綁時,頭腦清醒,并且是以將穆某捆綁后帶回家為目的。其符合非法拘禁的主體構成要件,有主觀上的故意,也有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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