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女子與婆婆起沖突投毒殺害未果,是否算故意殺人?
發表于:2015-04-24閱讀量:(2593)
近日,一女子因家庭瑣事與婆婆發生矛盾,為泄私憤竟給自家水井投毒欲毒害婆婆,家人發現井水有農藥味后報警。據了解,案件當事人劉某和其丈夫在外經營飯館,很少在家。今年春節前,劉某回到家中以供孩子上學為由向公婆要錢,最終遭到拒絕,并因此發生了爭吵。4月9日,劉某回到家中,只有婆婆趙某在家,再次向其要錢仍未果。后其婆婆離家外出,劉某氣憤之下臨時起意,從家中找到一瓶農藥,倒進自家后院的水井,欲對婆婆進行毒害。劉某在作案后,用瓦片蓋住井口,將農藥瓶藏在排水管后離開家里。后其家人在取水時發現井水有農藥味便報了警。劉某雖然想殺人,但并沒有殺死婆婆,這樣的情況算不算故意殺人呢?
一、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主體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主觀要件。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二、劉某的行為是否算故意殺人
本案中,劉某因為要不到錢,對婆婆心懷怨憤,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并且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準備行為,雖然最終因為家人發現異常而導致犯罪中止,但是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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