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13閱讀量:(1821)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穗越法民四初字第23號
原告:李某某(LEEGIBONG),男,****年**月**日出生,國籍:韓國,中國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某村某某區**座**房。
委托代理人:金光輝,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廖奕穎,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南塔)14至16層、21層、24至33層、35至36層。
負責人:陽某,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黃卓雄某某,系被告員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被告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LEEGIBONG)訴被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中,2014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撤訴申請于法不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LEEGIBONG)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025.5元,由原告李某某(LEEGIBONG)負擔。
審 判 長 黃 燕
人民陪審員 鄭秋明
人民陪審員 廖文忠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 蔚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