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法律所不容的“火爆”解壓方式
發表于:2015-05-25閱讀量:(2733)
前日,一男子連續三天晚上放火發泄心中煩悶,導致小區的簡易棚和兩輛汽車被燒毀的新聞讓人瞠目結舌。據了解, 2013年12月15日晚7時許,該男子在小區里遛彎,因為心中煩悶,看見社區搭建的收購廢電池的簡易棚子,就用打火機把棚子墻外放著的一堆塑料泡沫和紙點著,之后離開現場。消防車隨后趕到將火撲滅,但棚子和停放在附近的兩輛車被燒毀。這次點火之后,劉某覺得心中的煩悶并沒有完全發泄。12月16日晚8時許,劉某遛彎時用打火機將小區內雜草點燃;次日晚8時許,他再次在小區內用打火機點燃雜草,幸好均未造成大的損失。最后一次點火后,劉某被警察抓獲。劉某為了釋放個人壓力,幾次三番地點燃易燃物品,并導致他人財產損失,這種行為已經構成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財物。實施的對象包括工廠、礦山、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相關案例,請看→《4名男子私設電網意外電死村民,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觀要件。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并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 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放火罪怎樣處罰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
“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煩惱,都有不同的壓力。合理的釋放壓力,才能調解身心,利用極端的方式舒解壓力,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觸犯法律,累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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