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妻子放火燒家,是否構成放火罪?
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2586)
2015年5月25日凌晨2時許,寶雞新福路豪城天下小區一單元樓突發大火,火苗躥起幾層樓高。經民警調查,起火原因竟是三樓一名女住戶因和老公吵架鬧離婚在家故意放火。任何人對屬于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只要不殃及鄰居的人身、財產安全,不予制裁。陳某燒的雖是自己的房子,但火災很可能會對其他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如此一來,是否涉嫌放火罪呢?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放火行為一經施行便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使不特定的公共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可以說,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火勢是否可控,有沒有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司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三、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
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四、放火罪與焚燒個人財物
從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于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于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范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
五、刑法對放火罪的量刑標準
(一)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六、犯罪后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在本案中,陳某燒的雖是自己的房子,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但火災很可能會對其他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也就是已經危害到公共安全了,此時已構成放火罪。而對于鄰居們的損失,鄰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進行判決,因為林某夫婦并未離婚,他們有義務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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