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房屋未過戶,離婚協議中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
發表于:2015-06-03閱讀量:(3443)
原告黃某與唐某于199X年X月X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各帶有一名子女共同生活。原告黃某與唐某于200X年X月X日協議離婚,在協議中約定位于靈川縣X號房屋歸原告黃某所有。原告黃某與唐某登記離婚后,原告黃某一直居住在該套房屋內,雙方未辦理該套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13年X月X日唐某因病去世,被告李某在清理遺物時將訴爭房屋的房屋產權證拿走,并認為該房屋是由被告繼承所得。為此,原、被告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位于靈川縣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一、爭議
本案的焦點在于: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否影響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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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未辦理過戶,影響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
該觀點認為,房屋的權屬變動基于“登記”這一公示方式。如果缺乏公示,房屋并不能變更權屬。本案的離婚協議中確實約定了房屋的權利歸屬,但在唐某去世之前,都未實際進行變更登記。而此時,房屋的法定繼承效力也發生著作用,形成了權利沖突的局面。
(二)房屋未辦理過戶,不影響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
該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有效,則由于契約效力產生給付的法律效果,并不因為房屋的過戶手續的辦理與否而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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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筆者評析
(一)離婚協議是否合法生效
原告黃某與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賦予自愿訂立的財產分割的協議法律效力,本案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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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何時生效》
(二)離婚協議是否構成對房產的處分
既然是離婚協議,法理上就是所謂的合同,合同產生的契約力,學界將其歸類為負擔行為。指的就是權利人可以要求相對方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但并未確定地將某種物或者權利進行讓渡。然而,合同的內容,是可以預期的反應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和目的的。事實上,唐某就是打算將房產權屬變更與黃某。我們可以稱之為觀念上的“處分”。
即使唐某死后,該離婚協議還未實際履行,并且可能有法定繼承的參與,而造成權利的沖突,然而,離婚協議的可請求履行的契約力并未消滅,也不因為一方主體的消滅而消滅。
(三)法定繼承是否構成與離婚協議的權利沖突
法定繼承,立法和實務上采用“概括繼承”原則。繼承遺產的同時,也一并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由于房產未過戶,實際上,唐某生前并未對房產進行處分和產權變更,因此,該房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法定繼承。然而,設立在該房產上的債務,隨著法定繼承一并來到繼承人面前,繼承人選擇繼承房產,就要履行相應的債務,這個債務,就是離婚協議所約定的債務。債務人拒不履行,逃避履行,將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法定繼承和離婚協議的債權并未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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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如何繼承?》
本案中,原告黃某一直居住在案件所涉房屋內,雙方雖未辦理該套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是基于《物權法》、《合同法》相關規定,雖然未辦理物權登記的,房產權屬不屬于黃某,但不影響離婚協議的合同效力。因此,黃某要求位于靈川縣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的訴請合法有據。
綜上,本案所涉房屋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并不影響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被告應當配合進行房產過戶,被告拒絕履行,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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